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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制度

2020年03月28日 18:08:15 访问量:826

为及时有效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特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疫情报告制度

    1、校长是疫情突发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3、发现疫情症状应及时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校医),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排查、证实,向学校主管校长及校长报告。

    4、在同一班级,一天内有3例以上或连续3天内有5个以上患有相似症状的病,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二、疫情报告流程

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原则,每天上午(下午)由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晨检(午检),班主任了解晨检(午检)情况,进行信息登记,如发现疫情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向教育局及疾控中心报告。

    三、学校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四、严格消毒灭菌隔离制度,预防校内感染和交叉感染疾病的发生,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期间,学校应在疾病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认真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综合防治措施。

编辑:吕毫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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