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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惩戒规则》出台,有人坚决反对,有人大力支持,你怎么看?

2019年11月29日 11:48:29 来源:转载自 星教师(ID:new_jiaoshi) 访问量:390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中小学教师可行使的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不可进行的惩戒措施,拟定了详细要求。


意见稿明确,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可对违规违纪学生处以罚站、面壁、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等一般惩戒,学生违纪情节较重的,可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等较重惩戒,引起了社会关注。


下面援引两篇持不同观点的文章,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于“教师惩戒”,您是支持,还是反对?



唐映红:我旗帜鲜明反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惩戒规则

(以下为原文观点摘要)


昨天,司法部发布了教育部拟发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通览了全篇,认为如果该规则颁行极为不妥。理由如下。


首先,该规则授权中小学教师可对学生实施罚站(第六条第4款)、惩罚性运动(第六条第3款),这是针对未成年学生的身体惩罚,明显属于体罚与变相体罚范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行的成文法相冲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人大制定并颁行的成文法中均明文禁止教师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


该规则是对相关法律的公然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教育部拟颁发的规则属于“规章”,其效力低于人大颁发的“法律”,因此即便是规则获得颁发,相关授权中小学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罚站或惩罚性运动的规定均属无效,只会扰乱基层学校教师的法律意识,徒增乱耳。



其次,该规则相当于授权中小学教师伤害学生而无须担责。规则第十四条“教师权责”中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问题是,依据此项规定,教师任何符合规则的体罚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都可以轻而易举地纳入“意外”或“学生本人因素”进而免责,概莫能外。


例如,某初三学生因前一晚违规骑自行车被责令到其他班罚站示众一节课,教师的行为完全符合规则,但是学生因自尊受辱而激愤自杀,完全可以轻松归咎于“学生心理素质太差”而教师无咎。



再者,从法律明文禁止教师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到规则公然授权教师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本质上反映的是教育观以及教育意识形态的倒退。与1989年联合国通过,中国1991年人大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相违背(第二十八条第2款)。


试想一下,如果教师因犯错而被责令在办公室当着其他老师的面罚站示众一节课,是否有损教师的人格尊严?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业已禁止对死刑犯游街示众的语境下,要求犯错教师当着其他教师的面罚站示众,妥吗?对儿童亦如是。任何当众的体罚,无论是罚站还是罚跑,都有损儿童的人格尊严。



最后,此前在法律明令禁止中小学教师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语境下,市、区、县及以下基层中小学校教师体罚学生已经相当普遍、严重,而教育部拟颁规则无疑是火上浇油,公开鼓励基层教师变本加厉体罚学生,势必使个别中小学成为部分儿童的炼狱。


综上所述,我旗帜鲜明反对教育部这次征求意见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认为应予收回,建议删除关于授权体罚的部分,认真阅读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再行拟定颁行。



新校长传媒:《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真的来了,你怎么看?


01
“教育惩戒”是什么?
官方这么定义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02
惩戒分级
哪些惩戒方式在允许范围内?


一般惩戒:书面检查、面壁思过、适当增加运动等

适用情况: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① 点名批评;
②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③ 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④ 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⑤ 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⑥ 课后留校教导
⑦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还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较重惩戒:校内公共服务,家长陪读,隔离反省等

适用情况: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


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①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② 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③ 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④ 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⑤ 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⑥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停课停学、限期转学等

适用情况: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欺凌;辱骂殴打教师


对于这类学生,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①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② 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③ 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④ 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⑤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03
如何应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学生受到本规则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措施。


学生被解除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应当予以恢复。


总的来说,各地教育惩戒要统一遵循4个原则:


① 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② 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③ 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④ 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此外,从惩戒细则中可以看到,各级惩戒手段均提到“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在制定惩戒制度中起着关键作用。教育部在《征求意见稿》中围绕制度制定、实施详细展开了内容,涉及各类机关机构、专家、教师、家长、学生等多个角色,同样值得关注。

04
学校必须依法制定制度
并留给学生陈述与申辩空间


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学校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①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②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③ 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以及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


④ 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⑤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⑥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


⑦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⑧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⑨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帮扶,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⑩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严重惩戒所列教育惩戒的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05
禁止击打、刺扎、辱骂
教师惩戒行为必须有限度


(此为第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②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③ 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④ 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⑤ 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⑥ 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06
家长有哪些权责?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06
学生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较重惩戒、严重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知名作家尹建莉则在微博上提到:


需要讨论的是“点名批评、增加运动、教室内站立面壁反省”这些老师们常用却比较低级的惩罚方式有没有教育要素,弊端是什么。更需要讨论的是如何优化教育方式,为教师们提出一些可操作的指导,比如陶行知“四块糖的故事”中的教育思想是什么,核心操作要素是什么,在当下教育生活中如何落实。


各位老师,你们怎么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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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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