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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二十禁”的通告

2020年12月07日 16:38:10 访问量:1334

一、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组织、参与、煽动颠覆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二、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侮辱、诽谤他人。

三、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组织、参与、煽动宗教极端、暴力文件恐怖、诈骗犯罪等非法活动。

四、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向境内外组织、机构、个人非法提供国家未公开的信息。

五、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颠覆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六、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暴力恐怖、诱骗诈骗等信息。

七、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为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提供资金、场所、人员、交通、通信等帮助或便利。

八、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编造、散布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等信息。

九、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组织、利用会道门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十、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十一、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十二、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接受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

十三、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成立、参加非法组织,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十四、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编造、散布虚假或不实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

十五、严禁未经许可经营国际联网业务,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十六、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利用公民个人信息。

十七、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实施黑客攻击破坏、盗窃、诈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

十八、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参与、诱骗公民进行涉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易制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淫秽色情,赌博,毒品犯罪活动。

十九、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向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二十、严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设立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加入此类网站、通讯群组浏览、接收、发布信息,或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破坏网络通信公共设施。

编辑:杨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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